内容简介:
根据商务部,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自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制定本《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所出资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应当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并报告企业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如果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部与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上一级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反映。企业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当对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与表彰和奖励。同时,如果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制、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